长春市人财财务代理记账公司会计需要按照税法相关规定确认收入。
一、收入实现原则:
在大多数情况下,纳税人在进行一项交易时就确认为收入实现,比如货物被销售、劳务被提供等,但只是价值改变、而没有发生实现事件,就不是应税收入的实现。
例如,包装物押金
二、收入的界定
企业在日经营过程中,包括销售商品收入、提供劳务收入和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
日常经营活动:企业为完成其指定目标所从事的经常性活动,以及与之相关的其他活动。
三、确认条件
1、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主要指货物已经售出时。
2、企业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有效控制
3、收入的金额和已发生成本费用能够可靠计量
4、相关的经济利益可能流入企业,对方已经或马上支付费用。
5、收入可能表现为企业资产的增加;也可能表现为企业负债的减少;或者两者兼而有之。
6、收入能导致企业所有者权益的增加
7、收入被界定为经济利益的总流入,而不是净流入。
8、收入包括各种来源和各种方式:销售商品、劳务,甚至捐赠;
9、不征税或免税收入需要法律列明
四、收入总额
1销售货物收入 2提供劳务收入 3转让财产收入
4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5利息收入 6租金收入
7特许权使用费收入 8接受捐赠收入 9其他业务收入 10营业外收入
(1)销售货物收入
企业应当按照从购货方已收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确定销售货物收入金额。
企业已经确认销售货物收入的售出货物发生销售折让的,应当在发生时冲减当期销售货物收入。
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用于捐赠、 偿债、赞助、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和利润分配,应当视同销售货物,按上述规定确认收入。
以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的,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采取产品分成方式取得收入的,按照企业分得产品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其收入额按照产品的公允价值确定。
(2)提供劳务收入
企业应当按照从接受劳务方已收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确认提供劳务收入总额。
企业受托加工制造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以及从事建筑、安装、装配工程业务或者提供劳务等,持续时间超过12个月的,应当分期按完工进度或完成工作量确认收入。
跨年度劳务合同
能够合理估计:完工百分比
不能合理估计:按成本确认收入或不确认收入
税收:完工百分比
(3)转让财产收入
企业应当按照从财产受让方已收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确定转让财产收入金额。
(4)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应在被投资企业作出利润分配决策时确认收入实现,不论企业是否实际收到股息、红利等收益款项。
(未按权责发生制原则处理)
? 企业应按从被投资企业分配的股息、红利和其他利润分配收益全额确认股息红利收益金额。
(5)租金收入
收入时间的确认
租金收入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实现。
收入金额的确认
企业租金收入金额,应当按照有关租赁合同或协议约定的金额全额确定。
(6)利息收入
收入时间的确认
利息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收入金额的确认
企业利息收入金额,应当按照有关借款合同或协议约定的金额确定(合同利率)。
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对于企业持有到期的长期债券或发放长期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可按照实际利率(折现率)法确认收入的实现。
(7)特许权使用费收入
收入时间的确认
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特许权使用人应付特许权使用费的日期确认实现。
收入金额的确认
企业特许权使用费收入金额,应当按照有关使用合同或协议约定的金额全额确定。
(8)接受捐赠收入
企业接受的捐赠收入,按实际收到受赠资产的时间确认收入实现。
企业接受捐赠收入金额,按照捐赠资产的公允价值确定。
(9)其他收入
包括:资产溢余收入、逾期未退包装物押金收入、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已作坏帐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债务重组收入、补贴收入、违约金收入、汇兑收益等
五、不征税收入与免税收入
不征税收入与免税收入不同,不征税收入不属于营利性活动带来的经济利益,是专门从事特定目的的收入。
免税收入是纳税人应税收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只是国家在特定时期或对特定项目取得的经济利益给予的税收优惠,如国债利息收入等。
1、不征税收入
(一)财政拨款
纳入预算的财政拨款,口径较窄。
不包括各级政府拨付的各种价格补贴、税收返还等财政性资金
(二)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
(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